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宗駿 即 吳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吳彥廷於1.民國105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5,15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51,84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彥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95151││八年十月三十││計算之利息│││元││日起│││├──┼───┼─────┼──────┼──────┼───────┤│002│新臺幣│吳彥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351840││八年十月三十││計算之利息│││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彥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5151││八年十二月一││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零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吳彥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51840││八年十二月一││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零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