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3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36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強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劉強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係屬誤寫,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