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68號上訴人 鄭芬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明正 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婚字第二六八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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