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蘇雄生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瑜 律師相對人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芳儀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王世坤 會計師為相對人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8%以上之股東,亦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間召開股東會(下稱系爭會議),並公布相對人之財務報表(下稱系爭財務報表),聲請人於會議中要求將系爭財務報表發給各股東卻始終未果,多次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人有查明106年相對人公司營業及財務情形之必要,因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以查核相對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先前已經經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5號選派檢查人檢查有關簿冊、文件,相對人將於107年6月22日開股東會,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為辯。
三、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需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四、經查:㈠聲請人自97年3月間起即持有相對人股份合計164,996股,
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900,000股之18%,有102年3月
4日股東名簿、103年6月10日股份過戶聲請書,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則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自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本件雖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5號事件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聲請人對於第一次檢查報告為求慎重而請求再為檢查,並無過當,至於相對人何時召開股東會與少數股東請求檢查過去之財務、業務不相衝突,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關於檢查人人選,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薦適任人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該公會依其會員輪辦案件辦法推薦王世坤會計師任之,並檢附相關學經歷至院(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王世坤會計師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本院審酌王世坤會計師現為執業會計師,現任立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亦曾任大學兼任講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力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等職,學經歷豐富,堪認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因此選派為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1年1月起迄今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涂文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