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債權人 鄭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文政 、 顧庭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係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查報債務人陳文政應負擔7,362,039元之計算方式。
㈢查報債務人顧庭維應負擔368,102元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當事人間合夥購買土地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