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26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9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75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秋霖
黃錦銘 陳慶全 蔣銘銓 陳呈聰 蔣煙燈 被告 王涵柔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李乙峰
許永松 許永綢 上列被告等因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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