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許志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洪淑美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52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萬4352元(已扣除前111年度司促字第388號支付命令已繳聲請費5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