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毅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7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毅晟(下稱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共8罪),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由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送達判決至法務部○○○○○○○由其親自簽收在案,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嗣因被告未於法定上訴期間聲明上訴而確定。然被告遲至113年10月23日再行具狀針對本案提起上訴,顯逾法定上訴期間,核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