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陶明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明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法官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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