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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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70號再審原告 王知民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王振光 間給付補償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34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張文毓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