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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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李怡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匯庭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林匯庭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亦未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復未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雖於同年6月9日具狀陳報林匯庭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然迄今仍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亦未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復未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綜上,聲請人補正資料不完整,其釋明顯未完足,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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