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顗翔
章學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顗翔、章學芬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故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等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則依法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因此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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