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78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錫卿陳建宏陳建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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