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請人 邱垂民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1157號拋棄繼承卷宗,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復未釋明其業經該案當事人同意閱覽上開卷宗,經本院於112年6月9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提出證據補正並釋明,該補正函已於112年6月15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自難認聲請人就上開拋棄繼承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律規定未合,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