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原告 楊佳樺 被告 楊李冊
楊家雯 楊家齡 楊文傑 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9,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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