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債務人 曾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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