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謝有福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
江冠瑩 許智傑 被告 唐德福 即 唐麽賢 之繼承人被告謝 唐美玉 即唐麽賢之繼承人被告 唐金龍 即唐麽賢之繼承人被告 劉唐 甄璧 即唐麽賢之繼承人被告 唐乾坤 即唐麽賢之繼承人被告 唐美珠 即唐麽賢之繼承人被告 唐水湖 即唐麽賢之繼承人被告 唐炎坤 即唐麽賢之繼承人被告 賴慶來 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 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梁 賴素華 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 陳世恨 之繼承人被告 賴慶堂 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張有印 即 張賴籤 之繼承人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張秀 華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張有成 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張 王太汝 即 張有望 之繼承人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
陳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張景富 即張有望之繼承人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
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張景文 即張有望之繼承人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
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張景全 即張有望之繼承人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
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張 李順 即 張有和 之繼承人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
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張蓋利 即張有和之繼承人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
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張嘉玲 即張有和之繼承人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
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張 峻嘉 即張有和之繼承人即張賴籤之繼承人即賴陳
教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賴清永 即 賴慶元 之繼承人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黃 賴秀 玉即賴慶元之繼承人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陳
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賴清田 即賴慶元之繼承人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賴秀屏 即賴慶元之繼承人即賴陳教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文顯 即 陳丙午 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美雲 即陳丙午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娥 即 陳德生 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海水 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被告楊 文貴 即 陳素珠 之繼承人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楊芳芳 即陳素珠之繼承人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楊淑慧 即陳素珠之繼承人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秋月華 即 陳海順 之繼承人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
世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靜 玫即陳海順之繼承人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宣洳 即陳海順之繼承人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右超 即陳海順之繼承人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陳右越 即陳海順之繼承人即陳德生之繼承人即陳世
恨之繼承人被告 唐采娥 被告 郭永村 被告 郭應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一所列 唐啟賢 之繼承人應就坐落 嘉義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唐啟賢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二所列陳世恨之繼承人應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陳世恨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共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應予分割如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9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71.94平方公尺,分歸由附表二所列陳世恨之繼承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151.11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唐采娥單獨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124.61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郭永村單獨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124.61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郭應堂單獨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68.54平方公尺,分歸由原告謝有福單獨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56.07平方公尺,分歸由附表一唐啟賢之繼承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兩造應補償人、受補償人及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持分比例分擔;但關於共有人唐啟賢、陳世恨之部分,應分別由附表一、附表二所列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唐德福、 謝唐美玉 、唐金龍、劉唐甄璧、唐乾坤、唐美珠、唐水湖、唐炎坤應就被繼承人唐啟賢所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996.89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應有部分160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賴慶來、 梁賴素華 、賴慶堂、張有印、 張秀華 、張有成、張王太汝、張景富、張景文、張景全、 張李順 、張蓋利、張嘉玲、 張峻嘉 、賴清永、黃 賴秀玉 、賴清田、賴秀屏、陳文顯、陳美雲、陳娥、陳海水、 楊文貴 、楊芳芳、楊淑慧、陳秋月華、 陳靜玫 、陳宣洳、陳右超、陳右越應就被繼承人陳世恨所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996.89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應有部分8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就分別共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996.89.00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
空白,範圍:全部土地,應准予分割。分割方案如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71.9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慶來即陳世恨之繼承人、梁賴素華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賴慶堂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有印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秀華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有成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王太汝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景富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景文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景全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李順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蓋利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嘉玲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峻嘉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賴清永即陳世恨之繼承人、 黃賴秀玉 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賴清田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賴秀屏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文顯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美雲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娥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海水即陳世恨之繼承人、楊文貴即陳世恨之繼承人、楊芳芳即陳世恨之繼承人、楊淑慧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秋月華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靜玫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宣洳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右超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右越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151.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唐采娥單獨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124.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郭永村單獨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124.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郭應堂單獨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68.5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謝有福單獨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56.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唐德福即唐啟賢之繼承人、謝唐美玉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金龍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劉唐甄璧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乾坤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美珠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水湖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炎坤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四、兩造應補償人、受補償人及補償之金額如民國106年9月21日民事更正聲明狀附表所示。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貳、陳述:
一、查被告唐啟賢業已於民國80年4月6日死亡,其所遺之法定繼承人為唐德福、謝唐美玉、唐金龍、劉唐甄璧、唐乾坤、唐美珠唐水湖、唐炎坤等8人。是上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唐啟賢所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996.89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應有部分160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
二、另查被告陳世恨業已於35年1月5日死亡,其所遺之法定繼承人為賴慶來、梁賴素華、賴慶堂、張有印、張秀華、張有成、張王太汝、張景富、張景文、張景全、張李順、張蓋利、張嘉玲、張峻嘉、賴清永、黃賴秀玉、賴清田、賴秀屏、陳文顯、陳美雲、陳娥、陳海水、楊文貴、楊芳芳、楊淑慧、陳秋月華、陳靜玫、陳宣洳、陳右超、陳右越等30人。是上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陳世恨所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996.89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應有部分8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三、請求分割方案如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編號A部分面積471.9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慶來即陳世恨之繼承人、梁賴素華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賴慶堂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有印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秀華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有成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王太汝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景富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景文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景全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李順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蓋利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嘉玲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張峻嘉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賴清永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黃賴秀玉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賴清田即陳世恨之繼承人、賴秀屏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文顯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美雲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娥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海水即陳世恨之繼承人、楊文貴即陳世恨之繼承人、楊芳芳即陳世恨之繼承人、楊淑慧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秋月華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靜玫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宣洳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右超即陳世恨之繼承人、陳右越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151.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唐采娥單獨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124.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郭永村單獨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124.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郭應堂單獨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68.5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謝有福單獨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56.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唐德福即唐啟賢之繼承人、謝唐美玉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金龍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劉唐甄璧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乾坤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美珠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水湖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唐炎坤即唐啟賢之繼承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四、再查,系爭191地號土地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繪製106年
9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後:被告陳世恨之繼承人少分配26.5平方公尺;被告唐采娥多分配26.5平方公尺,茲就上開擬分割方案分割後應找補之共有人間面積增減部分原告擬以公告地價9020元/㎡相互補償,附此敘明,請鈞院酌參。
參、證據:提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共有人唐啟賢、陳世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嘉義縣溪口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賣渡契約書暨領收證書、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地價稅繳款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院國家106年度倫字第10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院 進家慧 字第1060001792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家字第1060029648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8095號函影本等資料。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唐水湖(即唐麽賢之繼承人)部分:
一、聲明:同意原告的請求。
二、陳述:
1、被告同意分割,也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因為原告的分割方案,被告可以接受。
2、被告對於原告提出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106年2月10日陳報的土地現況現場照片及法院106年2月8日勘驗筆錄、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6年6月14日土地現況複丈成果圖及106年9月12日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都沒有意見。
三、證據:未提出證據資料。
貳、被告唐德福、謝唐美玉、唐金龍、劉唐甄璧、唐乾坤、唐美珠、唐炎坤(即唐麽賢之繼承人);賴慶來、梁賴素華、賴慶堂、張有印、張秀華、張有成、張王太汝、張景富、張景文、張景全、張李順、張蓋利、張嘉玲、張峻嘉、賴清永、黃賴秀玉、賴清田、賴秀屏、陳文顯、陳美雲、陳娥、陳海水、楊文貴、楊芳芳、楊淑慧、陳秋月華、陳靜玫、陳宣洳、陳右超、陳右越(即陳世恨之繼承人);唐采娥、郭永村、郭應堂部分:
上列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唐德福、謝唐美玉、唐金龍、劉唐甄璧、唐乾坤、唐美珠、唐炎坤;賴慶來、梁賴素華、賴慶堂、張有印、張秀華、張有成、張王太汝、張景富、張景文、張景全、張李順、張蓋利、張嘉玲、張峻嘉、賴清永、黃賴秀玉、賴清田、賴秀屏、陳文顯、陳美雲、陳娥、陳海水、楊文貴、楊芳芳、楊淑慧、陳秋月華、陳靜玫、陳宣洳、陳右超、陳右越;唐采娥、郭永村、郭應堂等人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共有人中有於分割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而查上揭系爭土地,其中共有人唐啟賢業於80年4月6日死亡,另陳世恨亦已於35年1月5日死亡。又查,被告唐德福、謝唐美玉、唐金龍、劉唐甄璧、唐乾坤、唐美珠、唐水湖、唐炎坤等人為唐啟賢之法定繼承人;另被告賴慶來、梁賴素華、賴慶堂、張有印、張秀華、張有成、張王太汝、張景富、張景文、張景全、張李順、張蓋利、張嘉玲、張峻嘉、賴清永、黃賴秀玉、賴清田、賴秀屏、陳文顯、陳美雲、陳娥、陳海水、楊文貴、楊芳芳、楊淑慧、陳秋月華、陳靜玫、陳宣洳、陳右超、陳右越等人為陳世恨之法定繼承人,就上揭系爭土地,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上情有唐啟賢、陳世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唐德福、謝唐美玉、唐金龍、劉唐甄璧、唐乾坤、唐美珠、唐水湖、唐炎坤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唐啟賢所遺之上揭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0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賴慶來、梁賴素華、賴慶堂、張有印、張秀華、張有成、張王太汝、張景富、張景文、張景全、張李順、張蓋利、張嘉玲、張峻嘉、賴清永、黃賴秀玉、賴清田、賴秀屏、陳文顯、陳美雲、陳娥、陳海水、楊文貴、楊芳芳、楊淑慧、陳秋月華、陳靜玫、陳宣洳、陳右超、陳右越等人應就被繼承人陳世恨所遺之上揭系爭土地,應有部分8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次按,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同法第824條第1至4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四、再查,本件坐落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乃為兩造所共有。上揭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以協議定分割方法,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復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經查,上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為996.89平方公尺,土地上有RC樓房、RC平房及磚造平房等房屋,坐落於系爭土地之東方位置,土地西邊為空地,北方緊鄰道路。上情有本院履勘現場筆錄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6年6月14日土地使用現況複丈成果圖與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佐參。又查,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即如附圖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12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係以土地使用現況即附圖B位置之一棟二樓RC建物,使用人為共有人唐采娥,故將B位置土地分歸為唐采娥所有;另附圖A位置上面有陳世恨繼承人所有之磚造平房,故將A位置土地分歸為陳世恨之繼承人所有。
另附圖C、D、E、F位置的土地,係屬空地,依共有人郭永村、郭應堂、謝有福及唐麽賢之繼承人之持分比例,分別分配由郭永村、郭應堂、謝有福及唐麽賢之繼承人取得。又查,共有人唐水湖即唐麽賢之繼承人於言詞辨論時到庭表明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且查無其他共有人反對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又共有人各分得之土地尚屬方正,並皆有對外通行之道路,堪認原告所提出之上揭分割方案,已兼顧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土地使用現況之客觀情狀及各共有人之利益而提出之分割方案,應屬合理妥適,可堪採用,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另查,本件因共有人唐采娥所有之RC樓房,其占有使用面積為152.08平方公尺,而唐采娥在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8分之1,得受分配的面積應為124.61平方公尺。惟若僅依其應有部分分配,則共有人唐采娥所使用之RC樓房恐因面積不足而必須部分拆除,如此分配結果,恐將不利於共有人唐采娥。因此,為保持共有人唐采娥所有之RC樓房完整,避免日後必須拆除,應將附圖B位置的土地面積151.11平方公尺分歸由唐采娥取得,並由唐采娥就多受分配之面積26.5平方公尺(計算式:151.11-124.61=26.5平方公尺),比照政府就以前土地徵收補償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註:加成的成數,各縣市不一,最高加成四成,台北市加二成,高雄縣市加三成五,其他地區加四成。以加成的方式處理,可避免須支出鑑價費用;惟如依101年1月4日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則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以公告現值9,020元/㎡之1.4倍的金額,補償因此而減少受分配面積26.50平方公尺(計算式:996.89㎡1/2--471.94=26.5㎡)之共有人即陳世恨之繼承人334,642元,俾使補償金額能與市價相當,爰諭知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合兩造之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是以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丙、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一:唐啟賢之繼承人┌────┬────┬──────────────────┐│共有人│權利範圍│繼承人│├────┼────┼──────────────────┤│唐啟賢│160分之9│唐德福、謝唐美玉、唐金龍、 劉唐甄壁 、││││唐乾坤、唐美珠、唐水湖、唐炎坤│││││└────┴────┴──────────────────┘附表二:陳世恨之繼承人┌────┬────┬──────────────────┐│共有人│權利範圍│繼承人│├────┼────┼──────────────────┤│陳世恨│8分之4│賴慶來、賴素華、賴慶堂、張有印、張秀││││華、張有成、張王太汝、張景富、張景文││││、張景全、張李順、張蓋利、張嘉玲、張││││峻嘉、賴清永、黃賴秀玉、賴清田、賴秀││││屏、陳文顯、陳美雲、陳娥、陳海水、楊││││文貴、楊芳芳、楊淑慧、陳秋月華、陳靜││││玫、陳宣洳、陳右超、陳右越│││││└────┴────┴──────────────────┘附表三:補償金額表┌────────┬───────────────┬──────┐│應補償人:→│應補償人│合計│││唐采娥(增加26.5㎡)│26.5㎡│├────────┤│││受補償人:↓│││││││├────────┼───────────────┼──────┤│陳世恨之繼承人│26.5㎡9,020元1.4倍│應受補償金額││(減少26.5㎡)│=334,642元│334,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