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債權人 張文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珊 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林珊如 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伸港辦公室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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