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文選任辯護人田永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刑事庭別欄內關於庭別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刑事庭別欄內關於庭別誤載為「刑事第四庭」,為顯然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義閔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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