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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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雨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穎杰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178,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