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地方稅務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 蔡正義 即泰暘砂石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間有關地方稅務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欠3,000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