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輝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金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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