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張昶清 相對人 梁彩月 債務人 陳秋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
併法規定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8月21日金管銀(六)字第09560004300號函附卷可憑。
㈡債務人陳秋束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3日起至123年6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債務人陳秋束邀同第三人 黃樹輝 為保證人,於93年6月
1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6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陳秋束自105年9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95,61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陳秋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101年8月3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梁彩月,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擔保放款合約書、客戶歸戶查詢、指數型房貸指數利率表、本票等影本各1件、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營運量往來明細查詢、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陳秋束及相對人梁彩月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6年2月5日合法送達債務人陳秋束,於106年1月2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梁彩月,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陳秋束、相對人梁彩月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261-19│建│27.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261-11│建│93.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屋│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號│││││││││單│││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物│位││├──┼─┼──────┼────┼────┼─┼─┼─┼─┼─┼─┼──┼─┼─┼─┼───┤│001│32│臺南市西港區│臺南市西│3層樓房│43│55│55│11│16│平│鋼筋│13│10│平│全部│││5│ 劉厝 里蚶西港│港區劉厝│鋼筋混凝│.6│.1│.1│.4│5.│方│混凝│.2│.2│方│││││11之17號│段1261-1│土造│9│4│4│5│42│公│土造│0│6│公││││││1、1261-│││││││尺││││尺││││││19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