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巘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頁附表編號1數量(個)欄內關於「447」之記載應更正為「477」。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7頁附表編號一數量(個)欄內關於「447」之記載顯係「477」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