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84號聲請人 黃嬌 相對人 黃張密 即失蹤人上聲請人因宣告相對人黃張密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黃張密(女,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出散步後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六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惟查失蹤人黃張密為00年0月000日出生,其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失蹤時年僅七十四歲,未符合民法第八條第二項老年人之失蹤年齡;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尚無從證明失蹤人之失蹤原因,係因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之「遭遇特別災難」情形,故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資料觀之,核與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規定之「遭遇特別災難」要件尚有未合,而失蹤人失蹤之期間又未逾一般災難須滿七年之法定期間,則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