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柯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林子恒 律師被告 黃煒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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