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66號聲請人 周佳珊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麗娟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22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