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9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弘 被告大地之鷹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身周 被告 楊淑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身周住所「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記載,應更正為「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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