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50號再審原告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垚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巨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