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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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典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41號原告 黃勝穎 被告考選部代表人 蔡宗珍 上列當事人間典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對於原告民國106年9月26日及106年10月31日申請,應作成准予重新評閱之行政處分。訴訟重新評閱由被告執行。」等語。足見,本件之訴訟類型應係屬於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不服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且亦非屬同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之5種簡易行政訴訟事件類型,而係屬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本件被告公務所之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