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敬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字第3393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敬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敬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附表:受刑人彭敬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制條例第12條第│││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4項未經許可持│││罪│罪│有子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晚│94年4、5月間某││(民國)│聲請書附表誤載│間9時15分採尿│日至104年10月6│││為104年10月4日│時回溯96小時內│日(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之某日時(聲請│誤載為94年4月1││││書附表誤載為10│日至104年10月6││││4年10月6日,應│日,應予更正)││││予更正)││├──┬──┼───────┼───────┼───────┤│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偵字第││││第3872號│第3872號│2137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事實││院│院│院││審├──┼───────┼───────┼───────┤││案號│104年審訴字第│104年審訴字第│105年度審簡字││││924號│924號│第428號││├──┼───────┼───────┼───────┤││判決│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105年3月28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判決││院│院│院││├──┼───────┼───────┼───────┤││案號│104年審訴字第│104年審訴字第│105年度審簡字││││924號│924號│第428號││├──┼───────┼───────┼───────┤││確定│105年2月17日│105年2月17日│105年4月2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