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淑英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范淑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鈞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並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執行終結在案,且以110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號、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110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4號全部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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