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姜耀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阿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定明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
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未詳載被告真正之姓名及其住居
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真正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陳
報被告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