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姜耀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阿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定明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
   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未詳載被告真正之姓名及其住居
   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真正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陳
   報被告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