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68號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104年建字第16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 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