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陳錦翠 (地址詳卷)被告 楊秀卿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鑕靂
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