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鄉○○○街0號)於民國113年4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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