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197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8年05月18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年06月1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52,50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197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52057│ 緒襷 , 高淑 │5月18日起│││││元│敏││││├──┼───┼─────┼──────┼──────┼───────┤│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52056│緒襷,高淑│5月18日起│││││元│敏││││├──┼───┼─────┼──────┼──────┼───────┤│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55150│緒襷,高淑│5月18日起│││││元│敏││││├──┼───┼─────┼──────┼──────┼───────┤│4│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55125│緒襷,高淑│5月18日起│││││元│敏││││├──┼───┼─────┼──────┼──────┼───────┤│5│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38117│緒襷,高淑│5月18日起│││││元│敏││││└──┴───┴─────┴──────┴──────┴───────┘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057│緒襷,高淑│6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056│緒襷,高淑│6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150│緒襷,高淑│6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125│緒襷,高淑│6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117│緒襷,高淑│6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