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雅莙
輔助人 黃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品丞 、 陳玟榤 、 顏妗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