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雅莙

輔助人 黃雅慧

黃雅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品丞陳玟榤顏妗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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