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翊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02號、112年度偵字第5294、6476、698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273、13948號、112年度偵字第24868、26629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07號),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翊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洪翊純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工具,以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妨礙檢警查緝,竟仍以縱係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1日,向中國信託銀行洲際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及網銀帳號並約定轉帳帳戶後,隨即在中國信託銀行洲際分行門口前,將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年籍不詳姓名為「 柳當銘 」之成年男子。嗣「柳當銘」於取得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匯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後,隨即遭轉匯至其他帳戶,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陳香君 、 吳瑩雲 、 陳春成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楊再旺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劉惠容、蔡穎杰、陳世平、陳榮旭、 李芳齡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陳麗華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林聖秀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石貴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洪翊純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予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查,本案收受被告所交付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並隨即遭轉匯至其他帳戶,被告已預見其所提供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取財罪而收受、取得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所在,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交付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14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且以一幫助行為,幫助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亦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於110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敘明,並有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係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經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案件係施用毒品案件,與被告本案犯行毫無關連,兩者罪質不同、犯罪類型有異,尚難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有何主觀上具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且不另於主文記載為累犯,應適用之法條亦不援引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再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生效,修正後該項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該項規定則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規定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對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暨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均表示認罪,已白自其所涉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見本院金訴卷第186頁至第187頁),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減輕其刑部分,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交付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予他人,遭他人利用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工具,助長犯罪之不良風氣,幫助犯罪者隱匿真實身分,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各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其所為實值非難。復衡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坦承犯行,然未見其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曾因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兼衡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188頁),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7273、13948號、112年度偵字第24868、26629號),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已併予審酌。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並未拿到約定之報酬5萬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87頁),且本案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提供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後,確有取得任何對價或報酬,尚無從遽認被告曾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二)又被告幫助他人遂行本件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因被告並非一般洗錢罪之正犯,亦無證據證明該等財物確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或屬被告所有,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財物具事實上之處分權或所有權,爰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被告所提供之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並非違禁物,且該帳戶業經警方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該等資料再遭他人持以不法使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陳君瑜、李毓珮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金額:新臺幣;匯款金額均不含手續費)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證據資料備註1陳香君(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29日透過LINE暱稱「 陳毓婷 」邀請陳香君加入股票投資群組(群組名稱「牛氣沖天股票研究」),並向陳香君佯稱:可透過網路APP「明月」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香君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7日下午2時51分許5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陳香君於警詢之證述(偵1973卷第55-5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73卷第63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73卷第59-61、65頁)4、匯款申請書(偵1973卷第73頁)5、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973卷第136-14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73號起訴部分2吳瑩雲(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間透過LINE暱稱「 宇恩 」將吳瑩雲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吳瑩雲佯稱:可透過「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瑩雲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9日上午10時41分許10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吳瑩雲於警詢之證述(偵6476卷第53-5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476卷第69-70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476卷第79頁)4、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294卷第71-72、87-89頁)5、轉帳交易明細(偵6476卷第55頁)6、LINE對話紀錄截圖、明月APP截圖(偵6476卷第57-68頁)7、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6476卷第155-15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76號起訴部分111年8月19日上午10時43分許10萬元3陳春成(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15日透過LINE暱稱「 黃碩英 」邀請陳春成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陳春成佯稱:可透過「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春成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5日上午10時49分許8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陳春成於警詢之證述(偵6476卷第99-10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476卷第107-108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476卷第137-139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294卷第103-105、127-128頁)5、存摺交易明細(偵6476卷第125頁)6、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6476卷第149-154頁)7、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6476卷第155-15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76號起訴部分111年8月19日上午10時37分許12萬元4 陳建中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13日前某日,透過LINE暱稱「陳毓婷」邀請陳建中加入股票投資群組(群組名稱「花開富貴」),並向其佯稱:可透過上開群組及「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建中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9日下午12時17分許3萬元1、證人即被害人陳建中於警詢之證述(偵1973卷第83-8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73卷第85-86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973卷第87、129-131頁)4、存摺交易明細(偵1973卷第111頁)5、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973卷第115-126頁)6、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973卷第135-14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73號起訴部分5 劉錦霞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28日,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劉錦霞透過上開廣告所附連結加入LINE暱稱「黃碩英」為好友,「黃碩英」將劉錦霞加入LINE群組「股市長虹、資訊」,並向劉錦霞佯稱:可透過跟隨群組操作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劉錦霞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19日下午2時40分許10萬元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蔡又欣 於警詢之證述(偵5294卷第39-4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94卷第52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294卷第65-66、77頁)4、轉帳交易紀錄(偵5294卷第61頁)6、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5294卷第44-5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94號起訴部分6楊再旺(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11日,透過LINE暱稱「黃碩英」邀請楊再旺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透過跟隨群組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並推薦下載「明月」APP云云,致楊再旺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5日下午1時36分許4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楊再旺於警詢之證述(偵6989卷第67-6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989卷第161-162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989卷第187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989卷第185、201-203頁)5、轉帳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偵6989卷第72、83頁)6、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6989卷第73-76頁)7、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6989卷第117-12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89號起訴部分7劉惠容(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間透過LINE暱稱「 李宜玟 」加入劉惠容為LINE好友,並向劉惠容佯稱:可透過網路APP「明月」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惠容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5日上午11時45分許(入帳時間為下午12時22分)12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劉惠容於警詢之證述(偵13948卷第211-21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48卷第219-220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48卷第228頁)4、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48卷第215-217、224頁)5、匯款申請書(偵13948卷第229頁)6、存摺交易明細(偵13948卷第231頁)7、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3948卷第232-259頁)8、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948卷第12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48號移送併辦部分8蔡穎杰(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3日透過LINE暱稱「李宜玟」邀請蔡穎杰加入股票投資群組(LINE群組名稱「財富學習交流」),並向蔡穎杰佯稱:可透過「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穎杰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9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蔡穎杰於警詢之證述(偵13948卷第268-27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48卷第271-272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48卷第280-281頁)4、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匯款申請書(偵13948卷第302、307頁)5、LINE對話紀錄及明月APP手機翻拍照片(偵13948卷第289-300、305-306頁)6、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948卷第127-13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48號移送併辦部分111年8月16日下午1時32分許(入帳時間為111年8月16日下午1時37分許)100萬元9陳榮旭(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2月至3月間透過LINE暱稱「嵐」提供股票投資資訊予陳榮旭,並向陳榮旭佯稱:可透過「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榮旭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7日上午10時45分許30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陳榮旭於警詢之證述(偵13948卷㈡第9-1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48卷㈡第17-18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48卷㈡第13-15、34頁)4、轉帳交易明細(偵13948卷㈡第20頁)5、LINE對話紀錄及明月APP截圖(偵13948卷㈡第44-60頁)6、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948卷第127-13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48號移送併辦部分10李芳齡(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5日透過LINE暱稱「 伍紫梅 」邀請李芳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LINE群組名稱「股市掘金學習群」),並向李芳齡佯稱:可透過「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芳齡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8分許(入帳時間上午10時49分許)68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李芳齡於警詢之證述(偵13948卷㈡第71-7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48卷㈡第77-78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48卷㈡第75-76、83頁)4、匯出匯款憑證(偵13948卷㈡第91頁)5、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3948卷㈡第101-106頁)6、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948卷第127-13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48號移送併辦部分11陳世平(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7日偽以「富邦證券黃碩英」身分將陳世平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陳世平佯稱:可透過「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世平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5日下午1時59分許4萬2000元1、證人即告訴人陳世平於警詢之證述(偵13948卷第359-36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48卷第363-364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48卷第365-366、368頁)4、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13948卷第387頁)5、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948卷第127-13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48號移送併辦部分12陳麗華(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間透過陳麗華之手機號碼邀請其加入股票投資群組(群組名稱「花好月圓VIP03」),群組內LINE暱稱「 陳詩婷 」向陳麗華佯稱:可透過「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麗華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8日下午1時8分許(入帳時間為111年8月18日下午1時24分許)78萬6500元1、證人即告訴人陳麗華於警詢之證述(偵7273卷第141-145頁、第146-14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273卷第155-157頁)3、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273卷第159頁)4、匯款申請書(偵7273卷第167頁)5、LINE對話紀錄、明月APP截圖(偵7273卷第173-203頁)6、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7273卷第123-12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73號移送併辦部分13林聖秀(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8日間傳送LINE暱稱「 賴美慧 」交友連結之簡訊予林聖秀,林聖秀加為好友後,「賴美慧」向林聖秀佯稱:可透過「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聖秀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8日下午12時許(入帳時間為111年8月18日下午12時40分許)30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林聖秀於警詢之證述(偵24868卷第31-3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868卷第35-36頁)3、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868卷第37頁)4、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24868卷第39頁)5、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4868卷第41-48頁)6、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4868卷第49-5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68號移送併辦部分14石貴珍(提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5日間傳送LINE暱稱「 陳怡涵 」交友連結簡訊予石貴珍,石貴珍加為好友後,「陳怡涵」邀請石貴珍加入LINE群組「財富交流32」),「陳詩婷」並向石貴珍佯稱:可透過上開群組及「明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石貴珍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之帳戶。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9日上午8時54分許10萬元1、證人即告訴人石貴珍於警詢之證述(偵26629卷第35-3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629卷第41-42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629卷第97-101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629卷第45、109-111頁)5、轉帳交易明細(偵26629卷第113頁)6、LINE對話文字紀錄(偵26629卷第123-223頁)7、洪翊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6629卷第23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29號移送併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