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林淑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其所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雅琪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普通股145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