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浦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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