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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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3、4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5、6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7、8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