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尹德雄 被告 陳榮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3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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