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甲○○
3弄7原告戊○○原告丁○
弄2號原告丙○○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新竹市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捌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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