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潘○珍法定代理人 潘坤恒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葛守仁
范○宗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金隆
陳秋美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第39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理由: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99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郭世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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