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丙○○
號丁○○○被告乙○○民國94年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㈠本件原告丙○○係請求被告乙○○、戊○○返還坐落台南縣新市鄉○○段○○○○○○號土地,而前開土地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6,531,400元(38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0000000元),是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3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
㈡原告丁○○○係請求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79萬元,是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