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消債調字第178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調解筆錄
聲請人 詹凱媛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吳龍建 律師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8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郭乃綾書記官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詹凱媛聲請人代理人吳龍建律師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楊紋卉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2萬8,17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共分10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7,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9,632元,銀行代號:822,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詹凱媛聲請人代理人吳龍建律師相對人代理人楊紋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李宗諺司法事務官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