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蘇愛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 林子原
林子寬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訴字第1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