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欣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欣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欣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
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欣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4年度審簡字第83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04年度審簡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揭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審簡字第256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接續執行,於104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8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11年4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1月1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