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債權人甲○○即被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呂景賢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呂景賢之繼承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甲○○繼承本件債權之證明文件;若無,請列明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四、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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